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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部
 
更新日期:2019/3/11
 

 推廣部主任張明男兼任

 電話:06-7871711轉301

 

 

~職    員~
姓名 分機
王欣怡 114

 

 

 

  


參加農保之農民資格:

A.農會會員:符合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

  1. 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2. 戶籍設在農會組織區域內
  3.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4.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B.非農會會員:

  1. 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2. 戶籍設在農會組織區域內
  3.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4.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C.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前情形之一者:

  1. 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三七五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D.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三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兩倍以上金額者

E.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及老年給付者

  • 前項第四款之農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F.中華民國92年12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20051446號、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20065157號令修正條文

  • 第十一條---本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承、過戶、移轉、重新取得或戶籍異動等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投保農會需重新審查其資格時,如其農地坐落與戶籍所在地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其加保資格條件得適用第十條規定及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修正施行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 第十二條---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八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條件可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同戶、農地面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 本辦法民國九十年五月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變更雇主,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或原雇主之繼承人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0.5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之僱用證明書者,得繼續加保
  •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以後經投保農會或勞工保險局審查喪失加保資格者,如符合前兩項規定,得於本辦法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後兩年內,向投保農會提出申請,並由投保農會依規定辦理後報請勞工保險局准予回復加保

G.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報

  • 被保險人因死亡、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本辦法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者,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其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定之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 農會平時應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清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查
  • 農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動,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H.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修正草案,經102年11月7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 並函送立法院審議,並於103年6月27日修法通過,其修法重點內容如下:

 

 
(一)申領老農津貼之農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由現行之6個月調整為15年。
(二)修法前已領取老農津貼之67萬名老農,完全不受年資調整影響。
(三)修法前,已加入農保者,於65歲時,農保年資累計達6 個月未滿15年者,先領取 半額津 貼3,500元,俟其年資達15年,即發放全額津貼7,000元。
(四)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都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者,始得領老農津貼。
 
此次修法對於目前已領取老農津貼者,以及50歲以前即從農並加入農保者,不會受本次調整農保年資之影響。
 
申辦流程:

A.本人及保證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親自到農會辦理

B.農會存摺及存摺印鑑,若被保險人與存摺不同人,存摺本人需親自到會辦理

C.全部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D.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每人0.1公頃,如同戶內已有直系血親加保者,每增加一人應增加0.1公頃之土地,若有加入為正會員無辦理農保,仍需保留0.1公頃土地依此類推計算

E.曾參加勞保、公保、軍保或私立學校保險等;應附原投保單位退保(轉出)證明

F.不識字者需覓識字者二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至本會當見證人,並填寫資料

 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眷屬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A.戶口名簿(正本)如與農民健康保險人不同戶口,需攜帶雙方之戶口名簿(正本)

B.被保險人印章及欲加保眷屬之印章

C.農會存摺及印鑑

D.合乎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眷屬條件如下:

  1. 被保險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
  2. 年滿二十歲之直系血親之卑親屬合於下列之一者方可加保
  • 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須附學生證正本)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殘障而不能自謀生活(須附殘障手冊)
  • 罹患合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所稱---重大傷病且無職業者(須附重大傷病卡)
  • 硬屆畢業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須附畢業證書)
  • 服兵役退伍,自退伍日起一年內無職業者(須附退伍令)

   3.   無法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保之特殊情形加保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曾參加勞保、公保、軍保或私立學校保險等;應附原投保單位退保(轉出)證明

請領老農津貼規定:

 

  1. 請領老農津貼之資格,農保加保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65歲以上。

  2. 已領過相關社會保險(勞保、公保、教保、國民年金)老年給付者;或同一時間內領取政府發給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均不得申領。

  3. 老農津貼自民國102年起實施排富,新申請人之農業以外所得每年50萬元以上及其他土地和房屋公告現值合計500萬元以上者,不符合領取。101年12月份前已在領取老農津貼者,不受排富影響。(農業所得、農地、農舍都不計算)

  4. 自民國102年2月1日農保條例修正施行後,已領過勞保、公保、教保、軍保、國民年金等老年給付者,不得再申請參加農保。

  5. 102年6月份開始年滿64歲4個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目的檢視被保險人資格,若有異動時尋補救方式以免損及權益。

  6. 其他應注意事項
    • 同一戶口只能有一個正會員,正會員因故未參加農保,其農地供其同戶直系血親申請參加農保時,應扣除其持以入會之農地面積0.1公頃。

    • 農地經都市計劃編定為非農業用地,現仍作農業使用,農民仍不得以該土地參加農保。

    • 農保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時,其戶籍與農地須符合農保資格之條件,不合規定者 ,依農保條例第九條規定,申報退保。農保現金給付,於發生保險事故當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逾二年即喪失請求權。

    • 有農保身分者,會員資格讓渡、戶籍遷出、農地異動、面積不足、農地所有權人死亡、農地被徵收或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均喪失農保資格。雖正常繳納保費,亦無法請領保險給付。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重新申請資格審查,以保障權益。

    • 農地被徵收時,請檢具縣(市)政府徵收之相關公文,可辦理續保三年。

    • 具有公司、行號負責人身分者不能參加農保;加農保後始取得負責人身分者,應辦理退保。

老農津貼請領手續:

A.符合請領資格之老年農民,得於年滿65歲當月檢附下列書件向所屬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1.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
  2.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3. 申請人印章

B.申請人應向農會開立個人帳戶

C.老年農民未於符合資格之當月提出申請,其福利津貼自農會受理申請日之當月起發給,不得追溯

 



    更新日期:2022/5/26 下午 01: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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