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農輔字第1020238191號)
依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農民申領老農津貼所需農保年資僅6個月,由於資格寬鬆,造成藉購買農地,加入農保6個月,進而領取老農津貼,分蝕農業經費之不合理現象,監察院對此並提出糾正在案。 農民團體及社會各界反映,強烈要求政府應改善短期從農或旅居國外者分享農民福利資源之不合理現象,為落實老農津貼係為照顧長期從事農業工作者之立法目的,本會乃徵詢各界意見,提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修正草案,經102年11月7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並於103年6月27日修法通過,其修法重點內容如下:
此次修法對於目前已領取老農津貼者,以及50歲以前即從農並加入農保者,不會受本次調整農保年資之影響。同時,本會與內政部將加強辦理農民參加農保資格之審查工作,使福利經費確實用於照顧實際從農者。